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電腦影像美編設計班(青年專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882
訓練單位 虹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訓練起訖日 111/12/30 - 112/03/30 目前報名人數 35
上課地點所在 (320)桃園市中壢區復興路46號12F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為因應美編設計之人力需求,培養學員具備平面設計、品牌營造等多元就業能力,讓有就業意願的學員得以於最短時間內取得就業技能,迅速在次投入就業職場,增加就業與創業的能力與機會。
就業展望 經由一系列完整專業課程規劃,使學員在職場上能找到美編設計相關職位,例如:平面設計師、美工人員、網路社群小編、排版人員、品牌設計師、行銷人員等相關工作等職位。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3946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7487 元
報名起訖日 111/10/24 00:00:00 ~ 111/12/20 17:30:00 訓練單位 虹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甄試日期 111/12/22 聯絡窗口 王美雲
訓練起訖日 111/12/30 - 112/03/30 聯絡人電話 03-4227723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或下午)
訓練時數 387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320)桃園市中壢區復興路46號12F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本國15歲以上29歲以下失業青年優先參訓(需佔開訓人數之70%以上)
其他條件 未能招足額時,得開放報名額予其他身分失業者參訓(不超過開訓人數之30%)
其他條件 對影像處理及平面設計有興趣,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但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參訓
課程內容
大綱 1.開訓(1小時):學員權利義務說明/主要教授課程與就業方向
2.結訓(1小時):結訓前叮嚀/訓後就業追蹤及回報
3.班會(3小時):每月定期班會/問題討論
4.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1小時):專業與品德課程/職場工作倫理課程
5.性別平等(3小時):性別工作平等法解析/職場性騷擾之防治
6.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4小時):就業市場發展方向/人際關係/時間管理/面談技巧/就業輔導簡介等相關資訊/個人履歷撰寫與美化編輯技巧
7.影像工具運用操作(40小時):Photoshop使用/軟體環境/圖層操作/變形裁切/影像調整/色彩處理/明暗處理/輔導考照
8.Illustrator軟體應用(35小時):Illustrator使用/軟體環境/路徑操作/複合造型/文字設計/漸變設計/輔導考照
9.著作權法探討(3小時):著作權法/素材授權方法/素材來源
10.創意色彩美學概論(20小時):色彩學/色彩模型/色溫/色彩情緒/色彩距離/配色方法/配色應用
11.數位插畫(21小時):icon/紋樣設計/網格應用/貼圖與頭像設計
12.電腦美工繪圖(21小時):影像合成/材質模擬/透視應用/進階去背
13.平面設計基本概念(23小時):點線面構成/網格系統/設計原則/發想方法
14.InDesign軟體應用(49小時):InDesign使用/軟體環境/印刷知識/海報/DM/型錄/書籍排版/輔導考照
15.商業攝影實務(21小時):攝影器材/佈光/構圖/數位暗房後期處理
16.海報創作(44小時):海報風格界定/各種風格創作/主題海報/商品海報/形象海報
17.網路廣告素材實務(36小時):Banner製作/臉書廣告圖/LINE廣告圖/GADS廣告圖
18.設計企劃與提案(25小時):需求訪談/目標對象定義/設計企劃轉寫/提案方法
19.電腦影像設計綜合實習(36小時):平面專題製作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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