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 計畫名稱: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訓練學程模式
  • 類別:(大專)八、工作崗位訓練
序號 問與答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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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一)工作崗位訓練的訓練原則為何?

A:1、訓練人數不得逾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2、工作崗位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320小時。 3、工作崗位訓練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至多五日,訓練時間應於上午七時至晚間十時進行,連續訓練每四小時應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4、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安排部門間或技能種類之輪調訓練,並指派職場導師親自指導學員,檢核學習或訓練成效,批閱學員訓練雙週誌,提供各項職場導引,且適時提供職涯指導及促進工作態度,並與學校共同輔導學員定期至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雙週誌,以記錄訓練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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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二)學校可否為同一學員安排2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A:不行,考量工作崗位訓練期間為僱傭關係,並安排職場導師指導,學員結訓後留任該單位,故應以安排一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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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三)工作崗位訓練是否就是打工?與學校校外實習的差異?

A:1、工作崗位訓練不是打工,工作崗位訓練單位需安排資深員工擔任職場導師,即時指導參訓學員,是以本計畫為訓練計畫,而非打工。 2、工作崗位訓練單位除必須提供職場導師專人指導與工作崗位輪調等訓練計畫與日程外,且訓練期間應以成立僱傭關係為原則,工作崗位訓練單位並依法為學員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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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四)學員在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是否有獎助學金、薪資或保險?

A:1、工作崗位訓練是以先行聘僱學員為原則,於訓練期間雙方即成立僱傭關係,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給付學員之薪資報酬應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依法為學員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參訓其勞動權益。 2、有關獎助學金一節,則依學校、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及學員之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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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五)學員在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有事需請假,該怎麼辦?

A:由學校和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協調工作崗位訓練時段,讓學員完成工作崗位訓練的時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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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六)學員於訓練期間學習意願不高或產生障礙,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如何處理?

A: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任何學習問題,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及安排之職場導師均應提供職場輔導及相關協助,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及學校應至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實地訪視訓練辦理情形。倘學員真的適應不良,必要時分署可協助其轉換工作崗位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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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七)學員如無意願接受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僱用,如何處理?

A:如學員無意願接受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僱用,勞動部也會提供其他職缺資訊,並協助就業媒合,以利學員能順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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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八)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在提供學員工作崗位訓練機會及合約時,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A:1、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聘僱學員,訓練期間為雙方為僱傭關係,並依法為學員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提撥勞工退休金,並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 2、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應提供中階以上技術層級之實務訓練,訓練期間即為正式員工,並安排資深員工擔任職場導師,即時指導大專青年與檢核其訓練雙週誌。 3、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最長1年,訓練總時數不得低於320小時,每週至多訓練5日、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且不得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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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九)職場導師應具備什麼資格?

A:1、學員直屬主管。 2、具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 3、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之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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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十)若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皆未僱用參加計畫之學員,如何處理?

A: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3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滿30日以上且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紀錄為準。 學員於畢業年月當月起3個月內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致未能符合前項規定者,其留任之認定,得自退伍、退役或停役之次日起3個月內受僱於同一工作崗位訓練單位,受僱日數並與服役前連續受僱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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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十一)如何確認學員有獲得工作崗位訓練單位留任?

A:依學員取得畢業證書所載畢業年月當月起3個月內,有連續受僱於工作崗位訓練單位滿30日以上且參加就業保險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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