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健身教練養成班(青年專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39
訓練單位 台南市運動場所服務職業工會
訓練起訖日 113/08/26 - 113/11/15 目前報名人數 39
上課地點所在 (701)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89號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1.訓後具備客戶溝通與課程行銷能力。 2.訓後具備健身器材使用、操作及保養能力。 3.訓後具備健身課程規劃與指導學員健身動作能力。 4.訓後具備健身飲食營養規劃與控管能力。 5.訓後具備運動傷害防護與急救技能。
就業展望 訓練後輔導協助取得證照,符合各大型健身房至小型個人工作室招募健身教練資格,除可擔任各大型小型健身房健身教練或健身個人工作室健身教練職務外,亦可從事健康管理教練、健身櫃台人員、巡場服務健身教練等。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6695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8423 元
報名起訖日 113/06/14 00:00:00 ~ 113/08/14 17:00:00 訓練單位 台南市運動場所服務職業工會
甄試日期 113/08/19 聯絡窗口 謝惠娟
訓練起訖日 113/08/26 - 113/11/15 聯絡人電話 06-2899129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402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701)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89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主要培訓對象以招收15歲以上29歲以下之失業者參訓,即本班招收訓練對象應以失業青年為優先,若因失業青年招生人數未達核定預訓人數,始得招收一般失業民眾參訓,且其比例不得逾開訓人數之30%。
其他條件 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不得參加。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性別平等課程(3小時):(1)性別平等的基礎知識(2)性別刻板印象與歧視(3)性別平等的實踐
2.就業市場趨勢分析(3小時):(1)健身就業市場的現狀(2)健身產業的發展趨勢
3.履歷撰寫與面試求職技巧(3小時):(1)健身求職者的競爭力提升(2)健身教練履歷撰寫(3)健身教練面試的準備
4.網路社群行銷(9小時):(1)資通訊科技發展趨勢(2)資通訊科技的影響與數位職能盤點(3)數位工具使用(4)雲端平台應用(5)社群平台應用(6)線上開通工具應用(7)線上協作工具應用(8)資訊數據處理(9)數位內容製作(10)著作權與智慧財產合理使用(11)資訊倫理與社會議題(12)資訊安全管理責任與規範(13)檔案資料安全管理
5.健身產業介紹與行銷策略(18小時):(1)健身產業概況(2)健身產業行銷策略(3)健身產業行銷案例
6.客戶關係管理 與愉悅的溝通技巧(12小時):(1)客戶關係管理的基礎知識(2)客戶關係管理的策略與技巧(3)愉悅的溝通技巧
7.各式健身系統介紹(6小時):(1)各式健身器材的種類與功能(2)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3)各式健身器材的種類與功能(4)健身器材的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5)健身器材的訓練效果
8.運動營養與體重管理(18小時):(1)運動營養基礎知識(2)運動營養的應用策略(3)體重管理
9.運動解剖學與肌動學概論(12小時):(1)運動解剖學基礎(2)運動肌動學基礎(3)運動解剖學與肌動學在運動中的應用
10.運動生理學概論 (6小時):(1)運動生理學概論(2)運動對人體各系統的影響(3)運動生理學在運動中的應用
11.運動生物力學概論(6小時):(1)運動生物力學概論(2)運動中的力學分析(3)運動生物力學在運動中的應用
12.運動風險管理(6小時):(1)運動風險管理(2)運動風險管理的策略與技巧(3)運動傷害的處理與預防
13.運動生物力學與健身器材操作(12小時):(1)各式健身器材操作(2)健身器材操作講解演練
14.AI健身科技運用實務(18小時):(1)AI健身科技器材操作與數據解讀(2)身體健康指標數據解說技巧(3)指標數據與健身規畫技巧
15.健身課程規劃與撰寫實務(24小時):(1)健身課程類型與規劃重點(2)健身課程撰寫演練
16.運動生理與體能訓練指導(60小時):(1)心肺功能訓練-有氧運動(緩跑步、變速跑、徒手向上、拳擊有氧) (2)肌力量訓練(3)肌耐力訓練(4)應用阻力訓練(5)柔軟度訓練(6)各部位徒手訓練
17.鍛鍊健美身材指導技巧(36小時):(1)全身肌肉群訓練與動作指導演練(2)健身曲線雕塑與動作指導演練
18.健身教練養成實務(66小時):(1)健身指導、示範與說明技巧(2)姿勢與身體中線指導與修正建議演練 (3)核心肌群訓練指導演練(4)有氧運動指導演練(5)肌力量與肌耐力指導演練(6)應用阻力訓練指導演練(7)各部位徒手訓練指導演練
19.專業私人教練實務(30小時):(1)健身需求諮詢與評估科學(2)健康檢測與風險評估實作(3)訓練目標設定與課程規劃實作(4)一對一指導技巧與動作示範演練
20.團體健身活動帶領技巧(24小時):(1)團體活動帶領技巧 (2)飛輪團體帶領技巧與演練 (3)有氧運動帶領技巧與演練
21.運動傷害防護與急救(24小時):(1)常見健身傷害類型 (2)運動伸展示範 (3)運動恢復與按摩
22.健身器材保養與清潔(6小時):各式健身器材保養與清潔實務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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