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TBSA行銷企劃升級培訓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35
訓練單位 飛力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訓練起訖日 113/08/19 - 113/10/30 目前報名人數 16
上課地點所在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8號6樓之1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認識使用數位行銷工具,再深入理解數位行銷的理論和實務,以及靈活運用各種數位平台和工具,可以運用在原本已經擁有的品牌、商品,使用行銷設計並實施全面且高效的數位行銷策略,提升品牌曝光和市場佔有率。另外加強數據分析和市場洞察的能力,能根據數據做出明智的行銷決策,同時掌握社交媒體行銷、內容行銷、SEO等專業技能,打造全方位行銷策略,培養創新思維和問題解決的能力。
就業展望 透過我們課程的深度學習與實務訓練,學員將習得運用網路平台技巧的實際能力,使其能夠迅速融入職場並即刻為企業做出實質貢獻。他們將掌握整合線上和線下資源的技能,抓住最新的消費者趨勢,並深刻理解大數據所蘊含的商機,進而有效地規劃廣告投放策略,以彌補職場上的急迫需求。這使得原本未具行銷背景的學員能夠輕鬆跨足社群媒體行銷領域,成為數位行銷企劃、行銷企劃、電商行銷營運、社群行銷專員、品牌行銷企劃、行銷專員、行銷助理、活動執行助理、行銷企劃活動決策專員、數位整合行銷專案企劃、整合行銷企劃專員等。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4934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8733 元
報名起訖日 113/05/31 09:30:00 ~ 113/07/29 17:00:00 訓練單位 飛力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甄試日期 113/08/01 聯絡窗口 陳柏瑋
訓練起訖日 113/08/19 - 113/10/30 聯絡人電話 87869798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40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110)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8號6樓之1
參訓資格
年齡 15-29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均可參訓。
其他條件 主要培訓對象以招收15歲以上29歲以下之失業者參訓,即本班招收訓練對象應以失業青年為優先,若因失業青年招生人數未達核定預訓人數,始得招收一般失業民眾參訓,且其比例不得逾開訓人數之30%。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教務管理規定(1小時):1.教務管理說明 2.課程時程及實施方式 3.授課教師及助教名單 4.授課書籍用品項目清單 5.就業資訊以及輔導方式 6.生活津貼說明
2.就業市場趨勢分析(3小時):1.就業市場分析 2.未來發展方向
3.求職技巧課程(1小時):1.面試事前準備 2.面試技巧
4.資通訊科技發展趨勢(3小時):1.資通訊新興科技發展動態與趨勢 2. 資通訊新興科技的商業應用 3.電子商務基本概況與發展趨勢 4.實際應用案例解析
5.資訊安全管理責任與規範(3小時):1.資訊安全基本概念與重要性 2. 資訊安全造成企業風險與管理責任歸屬 3.資訊安全要求 4.違反資訊安全規範常見錯誤 5.資訊安全相關規範與案例研討 6.消費者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相關規範 7.消費者個資保護措施及機制
6.Soundtrap軟體應用(16小時):1.用聲音創造畫面 2.易上手剪接技巧
7.線上編輯工具-Canva 活用打造專業作品(64小時):1.Canva介紹與基礎操作分析講解 2.Canva設計原則與技巧各種設計素材 3.Canva實戰品牌形象設計 4.Canva應用擴展:圖示、動畫GIF 5.製作短影音
8.Facebook Dcard創造高流量(40小時):1.平台品牌定位 2.消費者分析 3.經營平台企劃經營
9.虛擬網紅創作教學與實作(40小時):1.虛擬網紅理論與創作分享 2. 虛擬網紅創作實作
10.性別平等課程(3小時):1.性別工作平等 2.防治職場性騷擾 3.就業反歧視
11.勞動法令說明課程(1小時):1.勞動法規課程 2.職場法規注意事項 3.勞工權益概述
12.生涯與職業規劃輔導(2小時):1.生涯規劃 2.職涯探索
13.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1小時):1.職場道德 2.職場工作倫理
14.人際關係與溝通(1小時):1.人際關係與溝通
15.淨零通識概念(6小時):1.淨零減碳趨勢介紹
16.數位工具使用(6小時):1. 雲端辦公情境數位工具介紹 2. 雲端辦公情境數位工具操作 3. 其他常用數位工具使用規範範例
17.TBSA商務企劃能力檢定(60小時):1. 行銷基本概念與發展 2. 行銷分析與策略制定 3. 目標客群與行銷目標 4. 行銷戰術與行銷組合 5. 行銷企劃書撰寫 6. 考照模擬 7. 證照檢定
18.Chat AI社群文案應用(29小時):1.Chat GPT 應用介紹 2.數據分析和溝通策略 3.目標與受眾制定 4.文案撰寫技巧 5.撰寫技巧由淺入深
19.設計色彩故事(24小時):1.色彩學概念 2.美感養成 3.色彩與行銷的連結
20.一頁式企劃(25小時):1.組織架構 2.企劃內容撰寫指導 3.客戶資料蒐集
21.行銷訂價策略(16小時):1.計算成本利潤與售價 2.損益兩平點 3.訂價差異與價格調整
22.網路著作相關智慧財產權(20小時):1.商標權 2.專利權 3.著作權 4.社群媒體著作權使用權益 5.社群媒體合約制訂 6.社群媒體使用權權限限制
23.聲音表現與傳達(5小時):1.口語表達技巧 2.聲音掌控藝術 3.對談溝通聲音表現
24.動態影像拍攝(20小時):1.導演經驗分享 2.影像產出階段分析 3.腳本撰寫 4.分鏡製作 5.影像發展趨勢分析與實務操作
25.面試技巧與穿搭(10小時):1.面試服儀 2.身體語言 3.印象深刻的自我介紹 4.應對面試官問題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