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AutoCAD&SolidWorks)與3D列印實務青年專班(幼獅)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3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3/08/27 - 114/01/10 目前報名人數 3
上課地點所在 (326)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2段3號 訓練學員數 25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一)知識學科 1.學習應用工程圖學、機械元件、機械工作法等學理,從基本識圖能力、三視圖、輔助識圖進而學習機械相關元件繪製及製造方法應用於機械設計製圖。 (二)術科技能: 1.使用銑床、車床、鑽床、磨床接等加工機具以了解機械製造與機械設計製圖的相關應用。 2.使用徒手繪圖及電腦輔助機械繪圖軟體2D CAD(AutoCAD) 繪製機械零組件、設備2D工作圖。 3.使用電腦輔助機械繪圖軟體 3D CAD(SolidWorks)進行機械零組件、設備之3D相關圖、3D產品構件外型。 4.使用3D列印機製作機械零組件、產品構件。 5.本班課程輔導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丙級技術士證照內容。 6.使用徒手繪圖、2D CAD(AutoCAD)軟體及 3D CAD(SolidWorks)軟體,練習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丙級檢定題目並運用綜合實習課程輔導檢定。 (三)本職類相關行業需求人力殷切,結訓後學員有廣泛相關行業就業機會。
就業展望 可從事機械設計繪圖人員、治夾具設計繪圖人員、產品設機開發人員、模具繪圖人員等。及自行創業(工作室)等工作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70436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3/04/30 00:00:00 ~ 113/07/30 23:59: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甄試日期 113/08/07 聯絡窗口 桃竹苗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3/08/27 - 114/01/10 聯絡人電話 (03)4855368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68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326)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2段3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15-29歲失待業青年優先錄訓,優先錄訓對象如招生未足額時,得開放最多30%之參訓名額與一般失(待)業民眾參訓。
其他條件 具15-29歲失待業青年身分參訓者人數,須佔每班次實際開訓人數70%(含)以上方得開班。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共同科目(40小時):1.報到、開訓、結訓 2.班會、環境清潔 3.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 4.性別平等課程 5.勞動權益法規 6.淨零碳排 7.資訊及通訊科技(ICT)
2.機械工作法(36小時):1.機械製造概論 2.鑄造、鍛造、衝壓 3.冷作、熱作 4.熔切及銲接 5.鋸床、鑽床、攻牙、鉸孔 6.磨床 7.車床、銑床
3.工程圖學(118小時):1.正投影視圖 2.尺寸標註 3.剖面圖繪製 4.輔助視圖 5.標準零件 6.工作圖(徒手繪製基礎) 7.螺旋 8.鍵、銷 9.彈簧 10.軸承 11.齒輪
4.產品製作實務(72小時):1.銼削、鋸切、鑽削、攻牙加工 2.車削零件加工 3.銑削零件加工 4.電離子切割加工 5.研磨拋光加工 6.3D列印機實作
5.電腦輔助2D繪圖(AutoCAD)(72小時):1.繪圖環境與指令介紹。 2.幾何圖形繪製。 3.座標系統應用。 4.工程製圖尺寸標註。 5.圖塊製作與外部參考。 6.企業工具程式應用。
6.電腦輔助3D繪圖(Solid Works)(72小時):1.零件立體圖基本繪製。 2.組合圖組裝繪製。 3.組合圖爆炸及系統圖輸出。 4.工程圖輸出。
7.機械工作圖2D實務(88小時):1.偏心輪往復機構繪製。 2.齒輪減速機會製。 3.齒輪齒條衝壓機繪製。 4.支架腳輪繪製。 5.雙車刀架繪製。 6.可調式頂心座繪製。
8.機械工作圖3D實務(88小時):1.萬向接頭繪製。 2.小型沖壓機繪製。 3.定位台座繪製。 4.流量調節閥繪製。 5.小型尾座繪製。 6.可調式磨輪心軸繪製。
9.手繪草圖實務(96小時):1. 旋臂樑繪製 2. 座蓋繪製 3. 固定塊繪製 4. 刀具支架繪製 5. 自動靠座繪製 6. 偏置支架繪製。 7. 軸支撐桿繪製。 8. 圓桿夾塊繪製。 9. 連接基座繪製。 10. 軸支撐架繪製。 11. 固定鉗座繪製。 12. 控制屐繪製。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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