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人氣飲調暨烘焙實務(青年專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29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3/09/18 - 113/11/13 目前報名人數 2
上課地點所在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一、學科:遵守職業道德與職場倫理及具備烘焙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 二、技能:具備烘焙基礎實務技能及相關知識,培養具備獨立製作能力。 三、品德:培養刻苦耐勞,有服務精神、愛心熱心及敬業樂群的專業人員。 四、針對餐飲業從業人員及自行創業者之最新趨勢加以媒合。
就業展望 可從事烘焙坊、連鎖餐飲之學徒、三手、二手、師傅及個人工作室經營者。飯店吧檯人員、飲料相關從業人員、複合式餐飲從業人員。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21292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3/06/12 00:00:00 ~ 113/08/12 23:59: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甄試日期 113/08/20 聯絡窗口 桃竹苗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3/09/18 - 113/11/13 聯絡人電話 (03)4855368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304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326)桃園市楊梅區秀才路851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15-29歲失待業青年優先錄訓,優先錄訓對象如招生未足額時,得開放最多30%之參訓名額與一般失(待)業民眾參訓。
其他條件 具15-29歲失待業青年身分參訓者人數,須佔每班次實際開訓人數70%(含)以上方得開班。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共同課程(32小時):1.報到及開訓、結訓典禮、班會、場地清潔復原 2.性別平等 3.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 4.資訊及通訊科技 (ICT)
2.食品安全與衛生(8小時):瞭解食品安全衛生法規的相關規範、食品中毒的種類、細菌性中毒的6大指標菌及特性、食品添加物規範。並能說明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中有關環境衛生管理、病媒蚊防治、人員衛生管理及流程衛生管理要求。
3.食品 製作計算(8小時):1.度量衡工具使用 。 2.產品製造過程損耗率換算 。 3.算術四則運算 。 4.配方百分比計算及制定 。
4.材料選用與分類(8小時):1.食品分類法。 2.成品與半成品區別與運用 。 3.主原料與副原料之分類與用法、成份及功能。 4.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
5.餐飲成本與訂價分析(8小時):1.餐飲業經營概論 。 2.餐飲成本精算及考量層面 。 3.定價策略及分析 。
6.創業輔導與企劃實務(16小時):1.政府創業貸款說明。 2.創業基金補助。 3.小組討論創業計畫書說明。
7.吧檯機具清潔維護與操作(8小時):瞭解吧檯器具的清潔及維護方式
8.手沖與虹吸咖啡技巧(16小時):依據咖啡產地風土條件、咖啡果實後製加工後,使用手沖咖啡器具、虹吸咖啡器具操作流程與步驟
9.義式咖啡萃取與基礎拉花(24小時):針對義式咖啡之理論與架構做完整的說明,進而建構穩定的取粉技巧到有效的填壓方式,並在穩定下判斷流狀所代表的意義,並延伸到粉量與粗細的調整,萃取咖啡熱咖啡、冰咖啡、花式咖啡。最後再加上 奶泡製作原理與技巧、拉花技術解析 及基礎拉花訓練。
10.3D 立體拉花(8小時):立體拉花知識與器具運用、 線條繪畫與奶泡塑形技巧。
11.手搖飲料調製(16小時):瞭解茶品的發源地,明確掌握不同的種植環境,藉由後置的精緻工序中,加以突顥外型、湯色、香氣、滋味感,進而分析,不同苶品運用不同的泡製時間及溫度精準掌握。各類飲品沖泡及製作要領、前置作業及調製順序要點。
12.果雕與果調製作(16小時):水果盤切割、杯飾製作、各式果汁飲品製作
13.輕食製作(16小時):簡易餐食製作
14.西點蛋糕製作(32小時):1.西點蛋糕製作程序及知識教授 2.學員實物製作及機台操作
15.伴手禮製作(32小時):1.伴手禮製作程序及知識教授 2.學員實物製作及機台操作
16.手工餅乾製作(24小時):1.手工餅乾製作程序及知識教授 2.學員實物製作及機台操作
17.商品攝影(16小時):1.商品攝影知識教授 2.學員實物製作 3.老師講解及示範操作
18.網路行銷(16小時):1.網路行銷 知識教授 2.社群軟體行銷案例 3.老師講解及示範操作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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