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手感人氣飲調暨烘焙實務班(青年專班-桃園市)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27
訓練單位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
訓練起訖日 113/06/27 - 113/09/06 目前報名人數 0
上課地點所在 (320)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一、學科:遵守職業道德與職場倫理並具備烘焙及飲調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 二、術科:具備烘焙麵包、西點蛋糕及飲調實務技能及相關知識。 三、品格:具備謙虛、敬業、認真且樂於溝通的特質,培養終生學習汲取新知的職場態度。
就業展望 學員經由本課程結訓後,已經具備能進入就業市場擔任麵包師、烘焙技術人員、點心師、西點蛋糕師、西餐主廚、助廚、飲調等相關職務。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28236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7059 元
報名起訖日 113/03/18 00:00:00 ~ 113/06/17 15:00:00 訓練單位 健行學校財團法人健行科技大學
甄試日期 113/06/19 聯絡窗口 陳俞蓁
訓練起訖日 113/06/27 - 113/09/06 聯絡人電話 03-458-1196#3765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347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320)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229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以15~29歲青年經甄試合格後優先錄取;未招足額,至多開放30%非青年身份(30歲以上)失業待業者參訓。
其他條件 學歷:不拘,不得具日間學生身分。
其他條件 適訓條件:對飲調及烘焙有興趣,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具良好口語表達、溝通能力者尤佳。但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參訓。
課程內容
大綱 1.開訓(1小時):行政團隊介紹、教務管理規定、權利義務需知、參訓應繳交資料說明、成績考核辦法、出缺勤管考、各項輔導機制介紹、學員自我介紹。
2.結訓(1小時):就業輔導資料收繳、結訓資料卡收繳確認、頒發結訓證書、結訓後輔導機制。
3.班會(3小時):重要事項宣導、學員意見溝通與反應、班務相關作業協調。
4.性別平等課程(3小時):性別工作平等、防治職場性騷擾、就業反歧視。
5.就業市場趨勢分析(4小時):認識產業現況、就業市場分析、職類與職能分析。
6.求職技巧(4小時):自傳履歷撰寫技巧、求職投遞技巧、面試技巧。
7.烘焙設備與器具概論(7小時):烘焙及周邊重要設備介紹、機器設備操作、維護與安全。
8.食品安全與衛生與法規、餐飲業行銷管理(25小時):餐飲安全與衛生概論、烘焙與餐飲衛生目的、食品與衛生意義、法令規章與餐飲衛生、衛生安全管理說明、餐廳常見的消防設備、餐飲業行銷管理概論。
9.烘焙食品包裝與存儲、烘焙材料選用與分類(24小時):烘焙食品丙級檢定規範、烘焙丙檢學科試題說明及演練。
10.烘焙製作計算及成本估算與分析(7小時):麵包與蛋糕配方百分比計算、配方食材特性解說、麵包蛋糕術科測試題組說明、術科抽題等注意事項說明。
11.資通訊科技概念(1小時):資通訊發展趨勢。
12.平台應用(6小時):數位工具、環境與平台應用。
13.資訊安全管理(1小時):甚麼是ICT、ISO:27001資訊安全管理系統、BS 10012 個人資訊管理系統。
14.實驗室使用安全與衛生規範(13小時):實驗教室環境介紹、教室使用規則、職場安全、丙級檢定題組、環境衛生之維護、分組規劃、公共區整潔工作分配。
15.飲調概論(4小時):基礎咖啡&飲料調製知識、教室環境介紹與使用規則。
16.機具清潔與維護(4小時):機具使用規則與注意事項。
17.麵包製作-烘焙麵包實作演練(一)(29小時):丙級檢定題組、圓頂奶油土司、橄欖形餐包等製作、技術教學與習作。
18.麵包製作-烘焙麵包實作演練(二)(35小時):歐式麵包、甜麵包應用與變化。
19.烘焙麵包模擬考(14小時):模擬演練。
20.蛋糕製作(14小時):丙級檢定題組、巧克力戚風捲、奶油空心餅等製作、技術教學與習作。
21.精緻烘焙點心(40小時):法式甜點技術教學與習作。
22.派類與塔類-西點蛋糕烘焙基礎演練(40小時):塔類、派類與蛋糕的應用與變化。
23.手工餅乾製作(25小時):餅乾的應用與變化。
24.飲品調製(35小時):咖啡、茶、果汁等飲品的手法與變化應用。
25.實作成果與展示(7小時):學習成果發表製作。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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