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水電基礎(青年專班)(五股)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26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3/05/03 - 113/08/30 目前報名人數 46
上課地點所在 (248)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17號7樓 訓練學員數 24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1.培養室內配線相關專業領域知識及實務技能 2.培養健全電機及配電(管)相關產業之初級技術人才,能擔任電機領域有關裝配、操作、保養及簡易修護等工作。 3.結訓後可自行參加政府辦理電機相關領域技術士證照考試。 4.輔導考照:室內配線丙級,並使學員有機會參與檢定考試服務
就業展望 1.可擔任屋內電氣設備安裝與修護與施工、或擔任用電設備檢驗人員。 2.可自行創業:開水電材料行、電氣行.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46360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3/01/22 00:00:00 ~ 113/04/15 23:59: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甄試日期 113/04/19 聯絡窗口 五股職業訓練場
訓練起訖日 113/05/03 - 113/08/30 聯絡人電話 02-89903676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60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248)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17號7樓
參訓資格
年齡 15-29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共同學科(28小時):生活津貼、輔導管理、職訓與就業服務資源介紹、導師時間、結訓座談、班會、聯課活動
2.一般學科(27小時):就業市場趨勢分析求職技巧、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工作平等、勞動法規簡介、生涯輔導及職涯規劃、資通訊科技發展趨勢、資通訊科技與工作轉變、數位工具選用、雲端平台應用
3.給排水配管概論(40小時):自來水法規、配管學
4.電工常識(120小時):電工法規及電機標準之定義、電工法規及電機標準之重要性、電工法規課程、電工法規的應用、電工法規重要、中央法規標準法、電業法?電學發展史、電的性質、導電絕緣體與半導電、單位和因次科學與工程標記法、電荷與電流電壓功及功率能量、電壓源電池、其他電源電阻、電阻係數與電阻溫度係數、歐姆定律、電導電阻器所吸收的功率、實用的電阻器、電阻器的色碼、串聯電路並聯電路、簡單電阻電路之功率?直流發電機、直流發電機之原理、直流發電機之構造、直流發電機之一般性質、直流發電機之分類特性及運用、直流發電機之耗損及效率、直流電動機之原理、直流電動機之構造、直流電動機之一般性質、直流電動機之分類特性及 運用、直流電動機的耗損與效率
5.自來水配管實習(40小時):配管應用實習
6.電機控制實習(160小時):電路圖動作說明、無熔線開關、電磁接觸器、積熱電驛、按鈕開關、指示燈、蜂鳴器、栓型保險絲、端子台、單相感應電動機正逆轉控制、單相感應電動機之起動停止及過載保護控制、單相感應電動機故障警報控制、近接開關控制、感應電動機交互運轉
7.配電配管實習(80小時):基本認識、電工安全、各種工具的認識及使用、導線的認識及線徑測量、室內配線器具及符號的認識、導線施工單線的各種連接、絞線的各種連接法、管件施工硬質塑膠管之切斷彎曲連接等加工處理、硬質塑膠管明管配置及佈線方法、金屬導線管之斷彎曲連接等加工處理、金屬導線管之接地處理、金屬導線管明管配置及佈線方法、配線電路之施工及檢修
8.綜合實習(105小時):綜合實習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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