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雲端建置與管理(青年專班)(五股)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24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3/03/29 - 113/11/19 目前報名人數 29
上課地點所在 (248)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17號7樓 訓練學員數 22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1.學科:使受訓學員能熟悉網際網路應用有關網路規劃概論、伺服器規劃、網頁設計、資料庫規劃、程式設計等相關專業知識。 2.術科:使受訓學員熟練伺服器管理應用、架設網站、網頁美編、動態資料庫程式設計及雲端伺服器管理專業技能,於結訓後能從事企業MIS系統(維護)工程師、網站規劃程式設計師、資料庫規劃開發、硬體維護人員、雲端伺服器(網站)之應用系統開發、維護、與網站管理,網頁圖案繪製及美工排版等相關行業之工作。 3.品德:使受訓學員能有職業道德,企業倫理,以陶冶其品德。 4.輔導考照:電腦硬體裝修乙級。
就業展望 1.能於軟體公司中,能擔任動態網站規劃程式設計師工作。 2.資訊部門中,有關資料庫規劃開發、維護人員。 3.企業內伺服器(網站)之應用系統開發、維護與網站管理。 4.能設計規劃網頁圖案繪製及美工排版。 5.ISP網際網路網站及網路建置及管理人員。 6.企業內部網路及網站之建置、維護、管理。 7.電腦系統維護、資訊設備管制人員。 8.固網及行動業界之網路工程人員。 9.網路架設規劃、系統建置網路環境管理。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66715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2/12/04 00:00:00 ~ 113/03/08 23:59: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甄試日期 113/03/15 聯絡窗口 五股職業訓練場
訓練起訖日 113/03/29 - 113/11/19 聯絡人電話 02-89903676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120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248)新北市五股區五權路17號7樓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高中/職(含)以上
其他條件 學歷: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者)以上。
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共同學科(33小時):報到、生活津貼、輔導管理、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介紹、導師時間、結訓座談、班會、聯課活動
2.一般學科(17小時):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平等課程、資訊及通訊科技
3.計算機概論(8小時):伺服器與網路概論
4.著作權法與資安管理概論(16小時):研究倫理、專利、商標、人員與設備資安風險評估法令與稽核
5.Linux伺服器建置管理(112小時):使用者、檔案管理、排程、系統安全、邏輯卷宗與容器
6.Windows伺服器建置管理(64小時):FTP、SMB、AD、WWW、iSCSI與VPN等服務
7.多媒體網頁設計(128小時):開發環境、HTML、CSS、JavaScript與專題製作
8.物聯網應用暨資料分析(72小時):單晶片控制板控制元件應用、資料分析、資料視覺化
9.程式設計(128小時):開發與編譯環境、基礎主控台程式設計、視窗程式設計、動態網頁設計與專題製作
10.雲端伺服器建置管理(112小時):虛擬化軟體、虛擬設備、容錯移轉叢集、高可用性、動態資源分配、即時移轉與更新
11.資料庫設計(72小時):開發環境、資料定義、資料庫設計、正規化、查詢、新增、修改、刪除與資料庫程式設計
12.電腦介面卡製作(56小時):電子電路、電腦硬體裝修乙級第一站電腦介面卡
13.電腦軟體應用(80小時):文件、試算表、資料庫軟體應用、資料整理、分析並產生商業報表、文書排版
14.電腦硬體裝修實務(56小時):網路線製作、WWW、DNS、DHCP、列印伺服器、使用者與群組
15.網路交換器建置管理(64小時):網路交換器VLAN、路由、堆疊、防火牆封包過濾、埠轉發、VPN、DHCP
16.網路規劃管理(88小時):TCP/IP、Routing、VLAN、STP、ACL、NAT、Security、VPN、QoS、Virtualize
17.綜合練習(94小時):電腦硬體裝修乙級檢定術科輔導、網路、伺服器等綜合練習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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