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複合式烘焙麵包及餐點製作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16
訓練單位 高雄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訓練起訖日 112/10/27 - 113/01/19 目前報名人數 68
上課地點所在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100、102號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使學員習得從事烘焙食品相關產業及複合式早午餐的工作專業技能,並輔導取得相關證照。
就業展望 1.具有製作烘焙食品暨早午餐點專業技術可就業於烘焙專賣店、食品工廠、連鎖賣場等相關烘焙連鎖店、早午餐店,創造在地就、創業機會。 2.學習新觀念及完整技術後,協助有條件及意願之學員微型創業,經營烘焙工坊、網路個性店或複合式早午餐店。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1578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7895 元
報名起訖日 112/08/07 08:30:00 ~ 112/10/18 17:30:00 訓練單位 高雄中餐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
甄試日期 112/10/20 聯絡窗口 伍婷澧
訓練起訖日 112/10/27 - 113/01/19 聯絡人電話 07-7618966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36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802)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100、102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各訓練班別訓練對象以青年為優先,參訓資格為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青年係指開訓當日已滿15歲以上、尚未滿30歲之民眾)。
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烘焙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4小時):1.職涯扎根概念2.餐飲類市場趨勢分析3.求職面試技巧
2.性別平等(4小時):1.性別平等意涵及發展介紹2.性別平等相關法令介紹3.性別工作平等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勞工請假規定4.性騷擾及防治之概念5.個案探討
3.勞退新制及勞動基準法(4小時):1.勞保年金2.勞動基準法3.勞工保險條例4.國民年金5.勞資爭議處理法
4.食物製備暨食品安全與衛生(16小時):1.食物製備方法介紹2.食品安全與衛生教學介紹
5.食品營養與烘焙美學概論(16小時):1.食品營養學2.烘焙美學概論解析
6.烘焙概論(16小時):1.烘焙食品之?別2.烘焙基礎原理3.烘焙食品之器具及機械正確操作4.穆斯林餐飲介紹
7.烘焙食品丙級考照流程說明(8小時):烘焙食品丙級考照流程說明介紹
8.顧客抱怨處理(4小時):顧客抱怨處理及應對技巧及講解
9.微型創業與創業貸款資源(4小時):1.小型創業設計與規劃2.創業貸款途徑、資源及申請流程介紹
10.行銷文案設計概論(8小時):1.行銷文案概論2.行銷文案設計
11.成本控制(4小時):食材的市場行情、成本控制分析常識
12.職業倫理與道德(4小時):道德與品德修養、敬業精神
13.材料配方計算(4小時):材料、分量、配方計算
14.烘焙食品學科輔導(8小時):烘焙食品題庫重點輔導
15.烘焙食品學科模擬評量(4小時):烘焙食品學科模擬評量
16.烘焙食品實作(100小時):烘焙食品點心教學製作(巧克力戚風蛋糕捲、大理石蛋糕、海綿蛋糕、香草天使蛋糕、蒸烤雞蛋牛奶布丁、泡芙、檸檬布丁派、天使番茄蛋糕、雲朵蛋糕、天鵝泡芙、芝麻豆腐蛋糕、塔皮製作、德式布丁、水晶布丁蛋糕、蜂蜜千層蛋糕)
17.烘焙食品麵包丙級實作(88小時):各式麵包教學製作(山形白土司、布丁餡甜麵包、橄欖形餐包、圓頂葡萄乾土司、圓頂奶油土司、紅豆甜麵包、奶酥甜麵包、歐式蔓越莓蜂蜜麵包、調理熱狗麵包、可可菠蘿麵包、歐包抹茶紅豆麵包、軟法蒜香麵包、奶香蔓越莓土司、墨西哥麵包、摩奇紅豆)
18.早午餐設計與實作(40小時):各式早餐點教學製作(香濃南瓜濃湯、南洋風炸魚條、葡萄柚鮮蝦盤、南洋紅咖哩雞、乳酪香蔥焗蔬菜、起司水果火腿堡、嫩煎咖哩雞胸堡、香蒜奶油厚片土司、海鮮泡菜煎餅、法式土司捲、時蔬口袋餅、美式煎餅夾肉堡、煎烤火腿乳酪三明治、奶油洋菇濃湯、總匯三明治附薯條、早餐煎餅、西班牙恩利蛋、英式米布丁附香草醬、藍帶豬排附圓柱形馬鈴薯泥、翠綠沙拉附法式沙拉醬)
19.產品包裝與應用(8小時):各式產品包裝與應用教學演練
20.文案撰寫實務(4小時):文案撰寫教學演練
21.影像修編與設計實務(8小時):1.攝影原理與概念2.構圖美學與應用3.光源認識與應用4.常用影像編輯軟體介紹5.色彩與情感的呈現6.濾鏡後製的運用7.文案與排版的搭配8.實際操作創意練習
22.學員成果發表(4小時):綜合實習暨學員成果發表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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