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電腦平面繪圖美編班(青年專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912
訓練單位 赫連電腦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赫連技藝短期補習班
訓練起訖日 112/09/18 - 112/12/07 目前報名人數 27
上課地點所在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41號9樓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平面設計相關職位的工作任務包含蒐集商業設計、包裝設計、平面設計師、美編人員、廣告設計、網頁設計師、網頁設計助理、美術設計、設計助理等等、本課程可習得之職能技巧包含如下: (一).知識面: 1.學會電腦基礎操作及設計軟硬體操作。 2.了解視覺設計元素應用。 3.熟悉企業提案規則與邏輯。 4.擁有能夠獨力完成案件能力。 (二)認知面: 1.能運用Illustrato、Photoshop、InDesign設計樣式並符合要求。 2.能獨立運用設計軟體完成設計案件。 3.能利用多種設計技法套用在作品裡 。 4.能學習如何與組員如何完成一件作品。 5.能設計出符合企業所需之設計案。 6.能學會如何行銷自己推薦自己的作品。 (三)態度面: 1.自我認知:對於能獨立完成作品將自我信心提升,面對接案和客戶能更加信心講解說明。 2.自我行為:對於案子的進程,將能明確訂定實際可行的目標以及要求。 3.精益求精:努力學習更多新知識與技能,能為更完善自我目標的提升以及實現。
就業展望 學習結束可就業工作有下列,美工設計、平面設計人員、美術繪圖人員、插畫家、美術編輯人員、接案設計師等。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4205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7301 元
報名起訖日 112/07/12 00:00:00 ~ 112/09/06 17:00:00 訓練單位 赫連電腦有限公司附設私立赫連技藝短期補習班
甄試日期 112/09/08 聯絡窗口 陳琬鈞
訓練起訖日 112/09/18 - 112/12/07 聯絡人電話 (03)427-2666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387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141號9樓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15-29歲失待業青年優先錄訓,優先錄訓對象如招生未足額時,得開放最多30%之參訓名額與一般失(待)業民眾參訓。
其他條件 具15-29歲失待業青年身分參訓者人數,須佔每班次實際開訓人數70%(含)以上方得開班。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開訓(1小時):教務管理說明、生活津貼說明。
2.性別平等課程(3小時):性別平等議題。
3.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4小時):求職技巧秘訣經驗分享、職場倫理與勞動法令、就業市場趨勢分析。
4.班級會議(3小時):班級事項反應回饋。
5.結業(1小時):頒發結業證書及後續就業事項說明。
6.平面設計基本概念(52小時):macOS作業系統介面/Illustrator、基礎養成訓練、字型概論、文字資訊排版、Photoshop、影像構成氛圍及構圖、商業表達美感。
7.創意色彩美學概論(52小時):電繪課程說明介紹、電繪入門練習、靈感方向、素材蒐集、創作實務與個人風格發展、書籍內容的認知、InDesign作業系統介紹、InDesign文字框架、書本排版認知、出版印刷認知。
8.Illustrator軟體應用(65小時):文字資訊排版、Logo/圖形設計、應用系統示意表現(mockup)、CIS企業識別系統
9.電腦美工繪圖(65小時):商業表達美感、廣告媒體應用、專案整合。
10.數位插畫(71小時):創作實務與個人風格發展、電繪商業企劃提案、創作者自我行銷。
11.InDesign軟體應用(60小時):出版印刷認知、文字書籍排版應用、各式作品集、書籍種類介紹、書籍封面設計、書籍內頁編排。
12.平面專題設計綜合實習(10小時):品牌識別專題報告、廣告創意專案報告、電繪成果發表、整合作品集內容、作品發表。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