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前端網頁開發技術(青年專班)(泰山)第02期
班級代碼 133892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2/09/04 - 113/03/01 目前報名人數 69
上課地點所在 (243)新北市泰山區致遠新村55-1號 訓練學員數 24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一、學科:使受訓學員能熟悉前端網頁開發技術等相關專業知識。 二、術科:使受訓學員熟練前端網頁開發技術等專業技能,於結訓後能從事前端工程師、網頁設計師及平面設計人員等相關行業之工作。 三、品德:使受訓學員能有職業道德,企業倫理,以陶冶其品德。 四、輔導考照:網頁設計丙級技術士。
就業展望 學員結訓後可擔任: 1.平面設計人員 2.網頁設計師 3.前端工程師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50134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2/05/22 00:00:00 ~ 112/07/28 23:59: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甄試日期 112/08/09 聯絡窗口 泰山職業訓練場
訓練起訖日 112/09/04 - 113/03/01 聯絡人電話 02-29018274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936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243)新北市泰山區致遠新村55-1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高中/職(含)以上
其他條件 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者)以上程度,年滿15歲至29歲青年優先(如有招生未足額時,得開放30歲以上之一般失業者參訓)
其他條件 ●招訓規定:請參考招生簡章,並連結【本分署網站➜招生訊息➜112年度自辦職前訓練招生簡章】。●甄試採「筆試」及「口試」二階段進行,「筆試」及「口試」成績比重各佔50%。
其他條件 1.「筆試」試題範圍:單複選題,網頁設計相關知識、電腦相關常識、數理邏輯推理能力。2.「口試」以問答方式進行,項目及權重包含參訓歷史、求職歷程、表達能力與團體適應能力、參訓動機與適訓性、訓後生涯規劃與就業意願等適性問答。
課程內容
大綱 1.一般與共同課程(53小時):報到開訓、輔導管理、生活津貼、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資源介紹、職業安全衛生等。
2.網頁排版編輯(160小時):HTML、CSS、Bootstrap、RWD響應式網頁製作、網頁編輯器使用。
3.視覺影像設計(160小時):Photoshop數位影像處理、Illustrator向量繪圖設計。
4.數位媒體應用(67小時):視覺傳達設計、UI/UX設計流程。
5.網頁動態技術(240小時):JavaScript、jQuery、API串接應用、 Git版本控制、SPA開發模式介紹、Vue.js前端框架。
6.資料庫程式設計(80小時):NoSQL資料庫操作、MongoDB資料管理、Node.js開發工具。
7.網頁設計實務(160小時):網頁設計專題製作。
8.職場體驗課程(16小時):相關產業專業知識及技能介紹與體驗。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