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烘焙暨酥糕食品人員培訓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33854
訓練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職場技能協進會
訓練起訖日 111/05/13 - 111/07/19 目前報名人數 43
上課地點所在 (542)南投縣草屯鎮草溪路599巷2弄8號 訓練學員數 25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本課程依【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7912類】,麵包、點心及糖果製造人員:從事製造麵包、糕點及其他麵粉食品及手工製巧克力、糖果等之人員。 工作內容包含: 1.製造麵包、糕點、餅乾、點心及其他麵粉食品。 2.使用手工具及機器,混合糖、巧克力及其他原料製造糕點、糖果。 3.監控烤箱溫度及產品外觀以決定烘烤時間。 4.完成麵包、點心及糕點外形塑造、烘烤、出爐及冷卻等製程。
就業展望 餐車攤販、早午餐店、餐廳、飯店、觀光商城產業、觀光農場產業之烘焙人員、餅乾製作人員、DIY活動人員、西點製作人員、商品銷售人員。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6538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9134 元
報名起訖日 111/03/29 08:30:00 ~ 111/05/05 17:00:00 訓練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職場技能協進會
甄試日期 111/05/09 聯絡窗口 蔡韻諦
訓練起訖日 111/05/13 - 111/07/19 聯絡人電話 (04)2320-8384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32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542)南投縣草屯鎮草溪路599巷2弄8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性別:男女不拘
其他條件 招訓對象:年滿15歲(含)以上,29歲以下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待業青年,如招生未足額時,得開放最多30%之參訓名額與一般待業民眾參訓。
其他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者,為招生對象:1.無工作且隨時可以工作、2.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者。不得招收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自營作業者或在職者參訓。
課程內容
大綱 1.勞動部訓練資源與分享(3小時):1.職前訓練計畫 2.產業人才投資方案 3.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4.其他相關計畫
2.性別平等(3小時):觀看性別工作平之宣導影片、防治職場性騷擾法令規章與職場規定、就業反歧視。
3.烘焙業市場趨勢分析(7小時):介紹烘焙產業未來就業市場發展概況及創新趨勢。
4.求職技巧(4小時):求職履歷撰寫知識、求職面試知識與技巧。
5.就業、創業政府相關資源介紹(3小時):就業資源-台灣就業通、就業服務中心、人力網站,相關補助及管道。創業資源-新創圓夢網、農民學院、創業課程介紹、創業輔導團隊。
6.職場道德與工作倫理(6小時):認知職場道德觀念與職場上基本應對禮儀,包含工作態度與衛生習慣等等。
7.公共心理衛生(3小時):1.自我與個人的心理健康概念 2.家庭如何影響個人心理健康概念 3.社區心理健康的範疇與運用概念
8.顧客關係管理暨人際溝通技巧(11小時):1.盤點自我性格組合,如何與不同性格的人溝通互動 2.舊客戶維護與新顧客開發管理過程 3.顧客抱怨處理 4.顧客滿意度經營 5.重新啟動,提升客戶關係服務
9.烘焙業職場衛生與安全(7小時):1.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2.餐飲設備衛生安全維護 3.餐具洗淨方式 4.用水衛生 5.廢棄物清理 6.食物與疫病 7.烘焙設備與器具的清潔保養 8.食品的腐敗與變質 9.細菌性食物中毒 10.病毒性食物中毒 11.黴菌毒素、天然毒素 12.病媒管理與危害
10.烘焙業之經營管理(7小時):1.市場現況與創新趨勢 2.CIS規劃與策略規劃 3.組織架構與人力資源 4.供應商與採購管理 5.年度計畫
11.烘焙業之店鋪開發(7小時):1. 店開戰略 2. 商圈評估與立地選擇 3. 開店作業流程 4. 賣場配置 5. 餐車、複合店與時段別店 6. 連鎖加盟與內部創業
12.業務開發與行銷販促(7小時):1. 外帶、外賣、外送、外燴 2. 團購、型購、網購、宅配 3. 客戶資料管理與開發 4. 業務提案大綱 5. 行銷企劃專員與行銷理論 6. 促銷活動 7. 行銷時機、手法與技巧 8. 節慶專案企劃與執行重點 9. 產品設計與包裝 10. 年度行銷規劃
13.經營成功的關鍵要素案例分享Q&A(14小時):1.烘焙店外場的基礎管理 2.烘焙店內場的基礎管理 3.實際營運問題與處理
14.手機APP教學及建立行銷通路(14小時):1.各家手機APP下載處 2.手機APP軟體操作方法 3.手機APP行銷方式 4.手機APP收費機制 5.手機APP置入行銷
15.烘焙理論與實務及認識設備與器具(7小時):1.烘焙食品的分類與基本製作流程 2.烘焙之營養知識 3.烘焙食品分類法 4.烘焙食品之特色 5.烤焙常識 6.烘焙食品品質之判定 7.烘焙食品內外品質有關之標準 8.認識食品標準法 9.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 10.烘焙食品貯存時可能引起之問題 11.提高食品保存性之方法 12.食材的貯存方式 13.常用的烘焙設備 14.常用的烘焙器具 15.烘焙設備的選購原則 16.烘焙食品製作場地基本原則 17.烘焙裝飾整形器具 18.選用適當的攪拌機具 19.選用適當的烤焙機具
16.烘焙原料種類與特性及烘焙材料之計算(7小時):1.烘焙食品原料之來源 2.烘焙食品的分類與特性 3.烘焙食品加工處理方法 4.烘焙食品品質自制及品質保證知識 5.烘焙主原料及副原料之認識 6.烘焙主原料及副原料之分類及用法 7.烘焙主原料及副原料之成分 8.主原料與副原料在烘焙食品內之功能 9.酵母之種類及使用方法 10.掌握原料、半成品、成品之特性 11.材料基本換算 12.產品製作之配方制定 13.原料算術四則運算 14.度量衡工具之基本使用法 15.烘焙百分比
17.餐飲服務基本概念(7小時):一、專業服務心法 1.顧客服務觀念 2.顧客服務思維 3.顧客服務價值 二、做好服務的四大關鍵 1.第一印象的塑造 (Impression Formation) 2.接待的表情聲音及優雅儀態 3.訪賓接待禮儀標準服務態度 4.接待賓客常用敬語三、正中心坎的服務 1.探詢技巧 2.顧客需求探詢與引導 3.掌握與回應顧客的潛在需求四、實務操作及演練
18.烘焙製備實作練習(一)麵包(35小時):課程實務教學內容品項: 1.山形白土司 2.布丁餡甜麵包 3.橄欖形餐包 4.圓頂葡萄乾土司 5.圓頂奶油土司 6.紅豆甜麵包 7.奶酥甜麵包
19.烘焙製備實作練習(二)餅乾(21小時):課程實務教學內容品項: 1.奶油貓舌小西餅 2.葡萄乾燕麥紅糖小西餅 3.調味小餅乾 4.奶油小西餅 5.瑪琍牛奶餅乾 6.奶油蘇打餅乾 7.奶油椰子餅乾
20.烘焙製備實作練習(三)西點蛋糕(21小時):1.海綿蛋糕 2.奶油大理石蛋糕 3.香草天使蛋糕 4.奶油空心餅
21.烘焙製備評量一(麵包、餅乾、西點蛋糕)(21小時):利用手工或機械製作食譜內麵包、餅乾及西點蛋糕
22.烘焙製備實作練習(四)酥(油)皮類產品(35小時):1.菊花酥 2.蛋黃酥 3.綠豆 4.太陽 5.咖哩餃 6.老婆 7.芝麻喜餅
23.烘焙製備實作練習(五) 糕(漿)皮類產品(28小時):1.廣式月餅 2.鳳梨酥 3.台式月餅 4.酥皮蛋塔 5.桃酥
24.烘焙製備評量二(酥(油)皮類、 糕(漿)皮類產品)(14小時):利用手工或機械製作食譜(酥(油)皮類糕(漿)皮類烘焙產品
25.企業專題實作(28小時):依據廠商提供相關主題,利用手工或機械製作出烘焙產品。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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