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裝修工程實務(木作)(青年專班)(台南)第04期
班級代碼 123821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0/08/09 - 111/01/10 目前報名人數 1
上課地點所在 (720)臺南市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工業路40號 訓練學員數 2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培養學員習得專業木工人員能力,增加其再次投入就業市場之競爭力。
就業展望 一、彙集廠商求才訊息,提供學員就業服務或廠商媒合活動 二、輔導技術士技能檢定:裝潢木工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三、可從事職業 1.室內裝修施工技術員 2.木工裝潢技術員 3.室內設計助理員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17999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0/06/28 00:00:00 ~ 110/08/02 00:00: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甄試日期 110/08/05 聯絡窗口 雲嘉南分署自辦訓練科
訓練起訖日 110/08/09 - 111/01/10 聯絡人電話 (06)6985945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86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720)臺南市官田區官田工業區工業路40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高中/職(含)以上
其他條件 報名後請於110年8月4日(星期三)上午8時50分前,請至本分署甄試,不再另行通知,亦不另寄發准考證。
其他條件 筆試測驗方向:國文、數學、智力測驗
其他條件 錄取後,請於110年8月9日(星期一)上午8時30分前依「甄試及報到作業手冊」備妥資料,至本分署報到。
課程內容
大綱 1.共同課程(60小時):1.開訓典禮與新生訓練 2.結訓典禮與就業媒合 3.性別平等課程 4.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 5.勞動法令與職業素養 6.班會、體育課與勞動服務
2.圖說判讀(16小時):1. 認識裝修圖說 2 木作常用之符號說明
3.工機(具)使用方法(16小時):1. 解說各種工機具名稱 2. 實際操作演練
4.裝修材料認識(16小時):認識各類材料種類用途及說明
5.裝修概論(40小時):1.室內裝修的目的 2.目前市場風格走向 3.各類相關工程簡介 4.其他相關施工的搭配
6.室內裝修相關法規(32小時):1.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 辦法說明 2.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7.工程估價與管理(32小時):1.室內裝修工程估價 2.工作程序規劃 3.施工進度表認識
8.木作實習(500小時):1.天花板施工 2.隔間施工 3.地板施工 4.壁板施工 5.櫥櫃施工
9.綜合應用實習(148小時):1.裝潢木工乙丙級證照 試題演練 2.其他材料與木作搭配 施工實作練習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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