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電腦平面繪圖美編(青年專班)(北桃園)第01期
班級代碼 123734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0/07/22 - 110/10/01 目前報名人數 35
上課地點所在 (330)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92號 訓練學員數 16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一、課程目標: (一)學科:遵守職業道德與職場倫理及具備廣告美學相關專業知識與能力。 (二)技能:具備平面設計實務技能及相關知識。培養學員具備從無到有設計 實務運作能力。 (三)品德:認真負責、善於溝通及敬業樂群的專業人員。 二、就業規劃:針對廣告平面設計從業人員及自行創業者之最新趨勢加以媒合。
就業展望 廣告設計、平面設計/美編人員、電腦繪圖人員、設計助理等職務或是自由創業接案等。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6230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0/03/08 00:00:00 ~ 110/07/02 23:59: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
甄試日期 110/07/13 聯絡窗口 桃竹苗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0/07/22 - 110/10/01 聯絡人電話 (03)4855368分機1602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406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330)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92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15-29歲青年經甄試後優先錄取。
其他條件 ●招訓規定:請參考招生簡章。●甄試採「筆試」及「口試」二階段進行,「筆試」及「口試」成績比重各佔50%。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共同學科(30小時):開結訓、班會、環境整潔、職場共同核心職能(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性別平等課程、資訊及通訊科技等)。
2.專業學科(32小時):平面設計基本概念、創意色彩美學概論。
3.專業術科(344小時):Illustrator軟體應用、數位插畫、InDesign軟體應用、電腦美工繪圖、平面專題設計綜合實習。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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