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挖掘機職業技能青年專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23674
訓練單位 裕豐聯有限公司
訓練起訖日 109/10/29 - 109/12/30 目前報名人數 32
上課地點所在 (831)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一路5號3樓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參訓青年訓後具備挖掘機操作、基本保養及安全作業知識等技能,符合就業職場需求,並輔導有意願之青年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考試。
就業展望 青年訓後具備挖掘機操作技能,相關產業有土木工程、砂石(礦)場採集業、各式道路工程及廢棄物清運等就業工作供選擇。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38433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6887 元
報名起訖日 109/09/15 00:00:00 ~ 109/10/20 17:00:00 訓練單位 裕豐聯有限公司
甄試日期 109/10/22 聯絡窗口 邱芷芸
訓練起訖日 109/10/29 - 109/12/30 聯絡人電話 邱芷芸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36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831)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一路5號3樓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預訓人數以30人規劃,最低開班人數須達17人以上,惟青年人數需佔比例70%以上(青年人數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始得開班。青年係指開訓當日已滿15歲以上、尚未滿30歲之民眾。
其他條件 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其他條件 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課程內容
大綱 1.性別平等課程(3小時):1.兩性暴力與性犯罪 2.兩性工作平等與性騷擾
2.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4小時):1.就業市場趨勢說明 2.求職管道、面試技巧說明
3.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5小時):1.職業道德解說 2.職場工作倫理解說
4.勞動法令(8小時):勞動法令解說
5.機具組成與防護安全(14小時):1.機具組成與零附件介紹 2.施工安全與自我防護
6.操作概說(16小時):1.操作機具要領說明 2.操作機具安全說明
7.保養週期(16小時):機具保養週期項目解說
8.檢定試題解析(24小時):技能檢定學、術科試題解析
9.系統檢查與調整(8小時):1.各系統檢查與調整 2.液壓控制設定
10.作業工法與技巧(16小時):1.作業工法運用 2.操作技巧運用
11.基礎操作與行駛(64小時):1.機具基礎操作 2.機具行駛操作
12.目視機具檢查(32小時):1.術科試題第1站之操作 2.目視機具檢查模擬測試
13.作業前檢查(32小時):1.術科試題第2站之操作 2.作業前檢查模擬測試
14.裝車作業(24小時):1.術科試題第3站之操作 2.裝車作業模擬測試
15.挖掘挖溝回填整平作業(64小時):1.術科試題第4站之操作 2.挖溝回填整平作業
16.機具保養(30小時):保養用油教學與實作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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