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不動產經紀人員暨地政士業專業培訓班第01期
班級代碼 123664
訓練單位 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交易安全協會
訓練起訖日 109/10/30 - 110/01/26 目前報名人數 46
上課地點所在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150號17樓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本班「不動產經紀人員暨地政士業專業培訓班」,主要在培養參訓者從事地政士、代書、不動產仲介、代銷、法拍代標專業、土地開發、房屋租賃及銷售之專業知識,以及具備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的專業技能,訓後足以進入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相關行業順利就業為主要目標。次而鼓勵學員循序漸進參加考試院「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專技普考及其他國家高普考、初等考試及基層特考等為輔。
就業展望 房地產在台灣是永遠不會被替代之產業之一,因為房地產是不可移動性。在高雄屏東地區,不動產經紀業統計:高雄676家+屏東167家合計843家,但以每家店頭需求20人來計算,高屏地區至少需要1萬6860人以上之專業之不動產經紀業務人員。但就不動產經紀人登錄之統計:高雄750人+屏東166人合計916人,另不動產營業員有登錄之統計:高雄4371人+屏東651人合計5022人,經紀人+營業員合計人數為5938人,嚴重不足1萬人以上,高屏地區迫切需要不動產經紀業務人員之職業訓練,以符合產業之需求。地政士開業家數統計至108年底,高雄1264家+屏東305家,合計高屏地區開業地政士有1569家,還有地政士開業之需求與空間。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29008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6252 元
報名起訖日 109/09/14 00:00:00 ~ 109/10/21 15:00:00 訓練單位 社團法人高雄市不動產交易安全協會
甄試日期 109/10/23 聯絡窗口 蔡國委
訓練起訖日 109/10/30 - 110/01/26 聯絡人電話 07-2363580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或下午)
訓練時數 36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二路150號17樓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1.具中華民國國籍。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其他條件 1.若報名截止日、甄試或開訓當日人數未滿17人以上,或青年人數未達開訓人數比例70%以上,則延期訓練或不予開班。 2.優先錄訓青年,如有招生不足額時,再依序錄訓非青年參訓者,惟非青年人數最多以參訓名額之30%為限。3.青年係指開訓當日已滿15歲以上、尚未滿30歲之民眾.。4.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4.筆試前,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
其他條件 A.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B.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詳情參閱招生簡章.。
課程內容
大綱 1.不動產產業介紹及職場倫理(5小時):不動產職能與相關上下游產業說明解析
2.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職技巧(5小時):1. 就業前準備及技巧 2. 職涯札根概念課程
3.性別平等課程(3小時):1.男女平等 1. 兩性暴力與性犯罪 2. 兩性工作平等與性騷擾
4.人際關係與溝通(2小時):人際關係與溝通
5.高雄房地產市場解析(5小時):1.高雄市建案與預售案件 2.成屋及餘屋狀況 3.成交量與交易金額分析 4.市場行情及各類物件未來發展趨勢等分析
6.總體經濟與景氣循環對房地產之影響(5小時):1.台灣房市重點區位 2.台灣房市的量 3.台灣房市的價 4.台灣政策與房市的連動 5.人口與戶量的交互統計分析
7.國土計畫與區域計畫介紹(5小時):1.國土計畫法 2.都市土地 3.非都市土地
8.都市更新與危老條例實務(5小時):都市發展變遷介紹、區域整體開發與規劃等分析
9.高雄市都市計畫介紹(5小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說明
10.高雄市市政建設發展與未來(5小時):1.高雄市的挑戰與轉型 2.打造高雄韌性永續發展城市 3.開發高雄亞洲新灣區 4.城市治理工程 5.高雄未來行動
11.包租代管法規(5小時):包租代管及社會住宅法令介紹
12.民法概要(35小時):1.民法總則編實務 2.民法債編實務 3.民法物權編實務 4.民法親屬編實務 5.民法繼承編實務
13.信託法規(5小時):信託法規
14.不動產估價實務(25小時):1.不動產估價方法 2.不動產估價實務
15.土地法規實務(30小時):1.土地法 2.平均地權條例 3.土地徵收條例
16.土地稅法實務(25小時):土地稅法規、土地稅相關條例
17.土地登記實務(30小時):1. 土地登記之意義、目的、性質 2. 土地登記之範圍及其應登記之事項 3.登記之種類 (總登記、標記變更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
18.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實務(5小時):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19.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實務(5小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暨施行細則
20.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5小時):1.消費者保護法 2.公平交易法
21.各式合約書應記載與不得記載及實務(5小時):不動產各式合約書應記載與不得記載條例及實務說明
22.產權調查與代書流程實務(5小時):1.產權證明書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 2.產權公開資訊土地謄本、建物謄本 3.案件控管步驟與案件申報流程 4.代書實例操作
23.地政資源網路查詢實務(5小時):1.應用工具介紹 2.地政資源網路應用
24.營業員新訓課程(30小時):1.土地法、土地稅法 2.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 3.不動產經紀業管理修例及其施行細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4.民法 5.契稅條例、及房屋稅條例 6.各式不動產契約書範本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5.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實務(5小時):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實務
26.房仲商圈經營實務(5小時):1.租賃諮詢服務 2.商場開發規劃與招商管理
27.房仲新人作業實務及工作安排(5小時):房仲新人作業實務及工作安排
28.房仲業務成功案例解析(5小時):商用不動產成功案例介紹
29.房仲開發與銷售實務(10小時):1. 1.開發目的 2. 2.開發管道 3. 3.如何提高物件成交率 4.個案行銷率
30.商用不動產開發與銷售實務(5小時):1.商用不動產介紹 2.商用不動產開發與銷售
31.土地開發與銷售實務(5小時):1.建築配置 2.集合住宅法規與實務 3.土地開發與建地(築)規劃
32.營建工程初階實務(10小時):營業工程基礎相關法規
33.農地開發與銷售實務(5小時):農地農舍與休閒農業相關法規講解與實務案例
34.工業地開發與銷售實務(5小時):工業地如何開發與銷售
35.代銷業開發與銷售實務(5小時):代銷業實務操作與解析
36.預售屋與新成屋銷售實務(5小時):1.講授預售屋電話行銷、帶看技巧、收訂技巧及簽約技巧。 2.講授新成屋、帶看技巧、收斡旋或邀約、及簽約技巧。
37.法拍與代標售實務(5小時):1.法拍公告與流程 2.相關表單填寫作業 3.強制執行實務與案例分析等
38.室內設計實務(5小時):1.室內設計平面圖基本概念與規劃解說 2.室內裝修工程基本建材說明與估價
39.二手屋裝修實務(5小時):二手屋裝修實務說明
40.包租代管實務(5小時):包租代管及社會住宅法令介紹
41.建築案場參訪(10小時):1. 沐之文華 2. The One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