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工業產品設計與3D列印實務班(青年專班-桃園市) 第01期
班級代碼 120806
訓練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創造活動發展協會
訓練起訖日 108/03/29 - 108/05/31 目前報名人數 40
上課地點所在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19號2樓 訓練學員數 30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一)學科:學習產品設計概念,工程圖學認識,實例探討進一步了解產業現況與趨勢。 (二)術科:學習AutoCAD及SolidWorks繪圖軟體,包含AutoCAD介面與基本操作、2D繪圖指令、2D編輯指令、3D SolidWorks介面與設定、3D設計教學,並能夠運用繪圖軟體來繪製產品設計圖。教學內容包含3D建模指令、編輯、修改,使受訓人員有能力製作3D模型。結合3D列印科技,學習3D列印機校正、切片程式、列印工具程式應用,並且實際操作3D列印機將產品模型製作出來,再學習模型結構穩定處理、避免變形或彎曲、後續加工及表面處理。 (三)品格:激發學員創意思考能力、創造力,並藉由增加專業職能,增加工作機會。
就業展望 學員經由本課程結訓後,已經具備工業設計、3D產品設計、模型製作、金屬加工設計製作之能力,能進入就業市場擔任工業設計工程師、電腦繪圖助理、廠務人員、開發工程師、構圖工程師、模具設計工程師、研發工程師、結構設計人員…等相關工作。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26933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5733 元
報名起訖日 108/01/15 00:00:00 ~ 108/03/15 23:59:00 訓練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創造活動發展協會
甄試日期 108/03/19 聯絡窗口 張恆瑋
訓練起訖日 108/03/29 - 108/05/31 聯絡人電話 03-4228633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300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320)桃園市中壢區中央東路19號2樓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本國15歲以上29歲以下失業青年優先參訓(需佔開訓人數之70%以上)。未能招足額時,得開放報名額予其他身分失業者參訓(不超過開訓人數之30%)。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參訓。
其他條件 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1.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2.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3.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4.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職前訓練參訓紀錄(含中途離、退訓,但不含遞補期限內離訓)。
其他條件 【備註】不予錄訓之參訓歷史統計範圍,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或班次為限。
課程內容
大綱 1.履歷撰寫與面試技巧(7小時):教授求職履歷撰寫技巧、面試應有之禮儀、面試注意事項
2.就業市場趨勢分析(4小時):分析目前職場趨勢、產業及就業市場分析及政府未來規劃的重點計畫「五加二」產業
3.性別平等教育課程(3小時):教育學員應有之職場性別平等觀念
4.產品結構設計實務(7小時):工業製造原理、工業生產流程、機構設計實務、3C產品與扣件開發、人因工程與IP設計、業界實務案例應用
5.產品逆向開發實務(7小時):產品逆向開發實務
6.工業工程材料與選用(7小時):1.金相組織與材料力學(抗拉強度、降伏強度、表面硬度、衝擊強度)、材料理化特性(耐溫特性、抗藥性、耐候性)2.工業材料選用與表面處理(一般碳鋼與特殊鋼、非鐵合金、三元合金、航太合金、高分子材料、高階工程材料)
7.CNS工程圖學(42小時):1.CNS工程圖學:正投影原理與幾何應用、立體圖、三視圖、剖面圖、輔助視圖2.基本手繪實務:線型語法、尺寸標註、表面符號、公差配合演練、元件習用法。
8.3D列印實務概論(7小時):3D列印輸出軟體介紹、3D列印軟體參數調、故障排除及平面操作、3D列印後製
9.開訓典禮(1小時):主管致詞、工作人員介紹
10.結訓典禮(1小時):成果發表、頒獎
11.班會(1小時):課程注意事項、學員權益說明
12.Autocad 2D電腦輔助工程繪圖(70小時):1.操作環境介紹、繪圖、修改指令集、尺寸標註、圖層、線型、群組、圖塊、插入2.樣板及屬性圖框製作、模型與圖紙空間,出圖型式表、出圖頁面設置,檔案交換與管理3.2D工程實務設計、專業出圖實作。
13.Solid Works3D 參數設計實務(84小時):1.環境介面與基本操作、草繪基本工具、幾何約束、建模流程概論2.實體建模:四大特徵 : 伸長、旋轉、掃出、疊層 3.工程特徵:圓角、倒角、異型孔精靈、薄殼、肋、圓頂、變形、凹陷、包覆、相交、參考幾何4.複製特徵:草圖複製排列、特徵複製排列、移動/複製、結合(布林運算)5.曲線:2D與3D曲線、分割線、投影曲線、螺旋曲線5.板金模組:扣件特徵、板金成型工具6.組合設計:查詢、評估、結合、進階結合、機械結合、插入新零件、設計資料庫應用、參照設計實務7.工程與爆炸視圖:爆炸視圖、工程圖:裁減、替換、折斷、區域、細部、剖面、輔助、投影、標準三視圖8.全實務操作實習:轉檔、輸出、交換、BOM產出。
14.Autocad 國際認證及Solid Works 認證課輔(21小時):適性考照課輔AUTOCAD 2016 原廠認證、Solid Works 工程師原廠認證。
15.創客實務與流行商品專題創作(38小時):1.趨勢分析:設計、流行、市場分析2.品牌定義:風格定義市調、概念企劃設計、概念企劃設計3.商品企劃 :(一)資源蒐集(材料,製造,生產條件考量)開發預算擬定(二)可用資源整合、工作時程安排、商品企劃製作(三)商品設計商品延伸、 販促物設計製作(四)材料採購生產、成本計算表單製作成本計算(五)商品整合與修飾、與行銷 (六)成果展示作品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