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疫情期間,鼓勵暫時無法就業的青年參加職前訓練,精進及儲備未來所需職業技能。
(一) 獎勵對象為15歲至29歲,參加下列訓練課程之本國籍失業青年:
1.本署與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
2.產業新尖兵計畫。
(二) 上開規定課程,每月訓練總時數需達100小時以上,且訓練期間應至少30日。
(三) 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領取學習獎勵金。
青年年齡是以其參加之課程開訓日為基準日,如青年報名後開訓日異動者,仍以原訂開訓日計算。
可至「勞動部官網/因應疫情協助專區/應屆畢業青年就業措施/本計畫專區」查詢課程資訊。
青年於開訓日即由訓練單位正式僱用,訓練單位應依勞動法令規定為參訓青年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定月薪。
基於簡政便民,符合資格之青年不必提出申請,僅需配合於課程開訓後10日內提供個人帳戶資料給訓練單位(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之青年,請於計畫專區上傳資料),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將依青年報名參訓時之資料審核及發放學習獎勵金。
(一) 學習獎勵金的發放額度如下:
1.參加符合政府推動之政策性產業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8千元,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6千元。
2.參加其他職前訓練課程:每月發給新臺幣3千元,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6千元。
(二) 每月以30日計算,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始發給學習獎勵金,超過30日之畸零日數,依下列方式辦理:
1.訓練時數未達50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2.訓練時數達50小時者,發給1個月。
青年因參加訓練課程而領取學習獎勵金,以1次為限。
符合資格之青年,分署將於開訓後每隔30日將當期獎勵金撥入帳戶內。
基於政府資源有效分配、不重複挹注之考量,青年於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期間,不得同時領取學習獎勵金。
青年於開訓日即由訓練單位正式僱用,訓練單位應依勞動法令規定為參訓青年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撥勞工退休金及支付核定訓練計畫書所定月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