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專班(職前)

班別基本資料
班級名稱 精密機械青年專班第03期
班級代碼 133895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2/06/26 - 113/02/05 目前報名人數 15
上課地點所在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訓練學員數 28
訓練目標
課程目標 熟悉本職類相關知識,使能適應工作上之需要。
就業展望 一、「精密機械為一切工業之母」,精密機械產業包含高階工具機、關鍵零組件、精密光學(鏡頭)元件、醫療器材、航太及IC製程設備等;台灣精密機械產業非常發達,產值居於世界前茅,中部地區是精密機械產業集中重鎮。 二、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園區第一、二期相繼設立及近年來許多成功台商回流設廠,更奠定「精密機械」產業蓬勃發展。 三、新政府通過「智慧機械產業推動方案」,以台中市為核心,串連彰雲嘉等中部縣市,發展智慧機械與國防航太工業,打造台中市為「智慧機械之都」,可讓精密機械升級為智慧機械製造,結合航太精密工業,願景更為燦爛。 四、本班輔導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五、本班結訓輔導就業,精密機械班為「多種技能」訓練,發展寬廣,甚受企業器重;可從事以下工作: 1、各種精密機械廠從事機件、零件加工以及組立裝配等工作。 2、CNC電腦數值控制機械程式設計及製造加工。 3、精密模具之加工與製作等實務。 4、電腦輔助機械繪圖(CAD)以及設計、研發、製造(CAD/CAM)等工作。
班級資料
訓練費用-政府負擔 0 元 訓練費用-學員負擔 0 元
報名起訖日 112/04/20 08:00:00 ~ 112/06/16 23:59:00 訓練單位 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甄試日期 112/06/21 聯絡窗口 中彰投分署
訓練起訖日 112/06/26 - 113/02/05 聯絡人電話 (04)23592181#1541、1542、1263、1264
訓練時段 日間(上午及下午)
訓練時數 1204 小時
上課地點所在地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
參訓資格
年齡 15-不限
學歷 不限
其他條件 年滿15歲以上之失業者、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青年專班以29歲以下適訓青年優先錄取,如有招生未足額時,得開放最多30%之參訓名額予一般失(待)業民眾參訓。
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
課程內容
大綱 1.學科(342小時):一、專業知能學科-精密量測、機械製造、金屬材料、行業數學、機械工作法
2.其他(42小時):月會.聯課.清掃.班會
3.術科(820小時):。二、精密工具機實習-包含車削、銑削、研磨、鑽搪等精密加工及組裝等工場實習。三、CNC電腦數值控制機械實務-包含CNC電腦數值控制機械之程式設計製作、CNC車床、CNC綜合切削中心機及CNC三次元精密測定機實務技術實習。四、CAD/CAM電腦輔助技術-電腦輔助機械繪圖(Auto CAD)、電腦輔助設計與製造(CATIA)。五、模具製作實務-模具原理以及放電加工機、CNC線切割機與銑磨等模具製造技術。
權益說明

一、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課程者,補助全額訓課費用。

二、除上述參加分署自辦職前訓練程者外,各職前訓練免負擔費用學員身分別加及參訓權益說明如下: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

  1.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2.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離職失業者

(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1. 獨力負擔家計者
  2. 中高齡者
  3. 身心障礙者
  4. 原住民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 長期失業者
  7. 二度就業婦女
  8. 家庭暴力被害人者
  9. 更生受保護人者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三)其他弱勢對象失業者:

  1.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2. 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3. 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4. 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5. 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6.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7. 自立少年之失業者
  8.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9. 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具備前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一)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 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
  3. 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
  4. 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二)參訓期間得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身分別

  1.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
    1. 需於報名截止日前先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職訓諮詢,經適訓評估後持該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及「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報名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經甄試錄訓後,其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勞工保險局發放。
    2.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如同時具有下列第2-11項所列身分者,應優先以非白願離職身分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若未優先申請就業保險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將不予核撥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系統會持續勾稽至結訓後2年,若發現有違反規定之情形,將撤銷及追繳已領取之津貼。
  2. 獨力負擔家計者: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戶口名簿影本(受撫養親屬年滿15歲至65歲者,需再檢具「在學證明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3. 中高齡者:指年滿45歲至65歲之間者。(以開訓日為計算標準)。
  4. 身心障礙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5. 原住民:戶口名簿已登記原住民者。
  6.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指鄉鎮區公所開立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之證明。
  7.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指開訓日前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8. 二度就業婦女:因家庭因素離開職場兩年以上的婦女。
  9. 家庭暴力被害人: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10. 更生受保護人:由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士開立的證明書。
  11.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1. 新住民(依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指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 性侵害被害人(依促進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保護令影本或判決書影本。
    3. 就業弱勢少年:指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四、前述各項身分別需經各主辦單位依法認定後使得生效。


本網頁課程資訊如與訓練單位公告事項不符時,仍以訓練單位公告資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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